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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佟飞与王善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飞,王善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佟飞,教师。被执行人王善奎,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佟飞与被执行人王善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被告王善奎偿还原告佟飞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如任一期被告王善奎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原告佟飞可就未得款项合并申请执行。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佟飞负担。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佟飞以被执行人王善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且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经被法院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邳州市XXX小区二期xx-x-XXXX室有房产一处(合同号:PZXXXX号),经去核查,该房产已经被我院另案查封四十余万,故本案未对涉案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询被执行人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