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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涓与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涓,陈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5民初752号原告黄涓,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栋,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扛省武义县。原告黄涓与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涓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涓诉称:被告陈栋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黄涓借现金人民币53000元,并答应一个月归还。于2015年7月2日再次向原告黄涓借现金人民币400000元。现借款期限早己到期,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归还借款。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栋归还给原告黄涓借款人民币45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栋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黄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身份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主体适格;提供借条原件两张,证明被告陈栋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和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陈栋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栋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告黄涓借现金人民币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7月2日再次向原告黄涓借现金人民币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二次借款均未约定利率,并由被告书写借条二份交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拒不归还。2016年1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栋归还给原告黄涓借款人民币453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经审理,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诉,致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黄涓与被告陈栋之间债权债务,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陈栋归还借款是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被告陈栋拒不归还借款是违法的。原告主张起诉之日至还清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黄涓借款人民币四十五万三千元,并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5元,由被告陈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锦荔人民陪审员  林国富人民陪审员  杨珍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荔香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