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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傅龙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傅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10694-5。负责人伍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吴培育,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龙福,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傅龙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龙福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但被执行人傅龙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到庭举证被执行人傅龙福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下落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2012南执行字第3250号冻结),但冻结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有汽车两部,已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傅龙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