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广平与魏旭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平,北京浩天创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慧青,魏旭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2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平,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浩天创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京张路口北侧2号楼二单元201。法定代表人国喜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海鹏,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北京浩天创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青,男,1979年9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旭红,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广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07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广平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批准其缓交,但李广平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二十五元,由李广平负担(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保全申请费八百六十元,由李广平负担。(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