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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30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文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