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30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文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