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崇阳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150号起诉人徐××,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本院收到徐××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在诉状中称:2013年3月6日,在无任何报案线索、无任何犯罪事实、无任何法律手续,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起诉人于2013年4月12日21时被释放并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38天(超期拘押1天,违法)。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重婚罪和诽谤罪为由刑事拘留。在释放当晚,归还了2部手机和电脑,其他重要物品没有归还。2013年3月29日被起诉人对赵某进行了询问。2014年4月10日被起诉人对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3月6日,被起诉人在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财物清单签字情况下,将起诉人住处合法私人财物拿走至今不还。拿走私人财物具体如下:1、2002年6月29日和30日起诉人在武汉信发综合商社参加保险时拍摄的保险标的61.3克拉天然钻石、213版1980猴版邮票、名人字画等实物录像带1盘,根据该录像刻制的光盘几张、四五张照片,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上述保险标的原始保险单原件1套;2、2003年1月20日武汉市××区法院法官郭某、武警、政府官员持冲锋枪、手枪抢夺起诉人的保险柜(内有保险实物封存的标的物)的录像带、光盘、照片等证据;3、1998年武汉市××区法院法官等非法拿走起诉人武汉市汉正街××号房屋和室内海南黄花梨和小叶紫檀家具和4件古服装等财产的录像带、光盘、照片等重要证据;4、2003年武汉市××区法院法官恶意构陷诉讼就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时编造的虚假法律文书,公、检、法假调查证据,相关证人证×和录×;5、2011年判起诉人所谓诈骗罪过程中公、检、法雇人制假的证人反×的电话录音等证据;6、武汉市××区法院吴某在庭审中疯狂辱骂中央领导的视频和录×,证人证言文书;7、索尼原装32G内存卡和一个超大内存U盘各一个;8、民国18年孙中山头像金、银币各1枚,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5元纸币十余张等全部钱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三),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被起诉人在没有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证件情况下,对起诉人限制人身自由,而直至今天起诉人没有得到任何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案件的通知。被起诉人行为显然侵犯了起诉人的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状如此记载,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起诉人被控之罪名没有成立,被起诉人扣押之财产显然属于起诉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以上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综上,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给起诉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人身羁押行为、扣押财物行为违法。二、判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进行赔偿,共计人民币230800.56元,具体如下:1、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对起诉人被非法羁押38天作出国家赔偿(38×219.72元=8349.36元);2、被起诉人依法赔偿起诉人医疗费用5000元、健康损失和精神抚慰金20万元;3、打车费10000元;4、误工费,按照北京市2013年在岗职工每月平均工资5793元计算,38天共计7337.8元;5、在被非法羁押期间,被传染了皮肤病,释放后看病药费、治疗费113.4元。三、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被办案人员非法扣押的各项财物,具体如下:1、2002年6月29日和30日起诉人在武汉信发综合商社参加保险时拍摄的保险标的61.3克拉天然钻石、213版1980猴版邮票、名人字画等实物录像带1盘,根据该录像刻制的光盘几张、四五张照片,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上述保险标的原始保险单原件1套;2、2003年1月20日武汉市××区法院法官郭某、武警、政府官员持冲锋枪、手枪抢夺起诉人的保险柜(内有保险实物封存的标的物)的录像带、光盘、照片等证据;3、1998年武汉市××区法院法官等非法拿走起诉人武汉市汉正街××号房屋和室内海南黄花梨和小叶紫檀家具和4件古服装等财产的录像带、光盘、照片等重要证据;4、2003年武汉市××区法院法官恶意构陷诉讼就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时编造的虚假法律文书,公、检、法假调查证据,相关证人证×和录×;5、2011年判起诉人所谓诈骗罪过程中公、检、法雇人制假的证人反×的电话录音等证据;6、武汉市××区法院吴某在庭审中疯狂辱骂中央领导的视频和录×,证人证言文书;7、索尼原装32G内存卡和一个超大内存U盘各一个;8、民国18年孙中山头像金、银币各1枚,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5元纸币十余张等全部钱物。四、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人身羁押行为、扣押财物行为违法,并要求被起诉人对起诉人进行相关赔偿、返还扣押的各项财物。根据起诉人在诉状中的表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再经本院向起诉人进一步核实,起诉人诉讼请求所指的人身羁押行为、扣押财物行为是指被起诉人以涉嫌重婚罪和诽谤罪为由采取的刑事拘留及扣押财物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徐丽玲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