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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890号原告高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