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890号原告高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石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