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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万某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1058号原告万某。委托代理人肖卫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甲。原告万某诉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记录。原告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卫华,被告阮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阮某乙。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不务正业,原告承担女儿出生后的一切费用。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阮某乙归原告抚养,原告方自愿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小孩成年;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阮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小孩抚养权归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万某与被告阮某甲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阮某乙。阮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2016年1月18日20时,被告在四星客车厂用皮带、拳脚将原告打伤。双方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有出轨行为,但未在法院规定时间范围内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无正式工作,待业在家。原告在深圳百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原、被告均称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以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接处警察(事)件登记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问题。被告在庭审中同意与原告离婚。另经本院调查核实,双方由于经常争吵,并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二人婚姻无继续存续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应以离婚为宜。二、关于原、被告婚生女阮某乙的抚养权问题。自小孩出生之后,小孩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原告母亲愿意协助原告抚育小孩。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小孩的身心健康及成长环境,故本院认为小孩现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本院酌定其他医疗费及教育费待实际发生后,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阮某甲有探望阮某乙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由原、被告在不影响阮某乙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予以协商确定。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因原、被告于庭审中向本院陈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故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应归各自享有和偿还,原、被告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小孩衣物归小孩所有。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万某要求与被告阮某甲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女阮某乙由原告万某抚养,原告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另外小孩教育、医疗费用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至小孩成年。被告阮某甲有探望阮某乙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由原、被告在不影响阮某乙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予以协商确定;三、原告万某与被告阮某甲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四、原告万某与被告阮某甲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小孩衣物归小孩所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阮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