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邹洪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824号罪犯邹洪强,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惠中法刑二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洪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6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佛中法刑执字第09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5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1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洪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邹洪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5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洪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洪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