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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俊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张俊良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959号原告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魏华军,职务代理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刘殿法、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良,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俊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俊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永城市双桥镇曹沟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