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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健与杜冰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杜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1196号原告:刘健。委托代理人:于洋。被告:杜冰。原告刘健诉被告杜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翠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健的委托代理人于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健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以缺乏经营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被告为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万元。被告杜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以缺乏经营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其借款120万元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健借款1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杜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