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叶文海、叶建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叶文海,叶建国,万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9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2楼。负责人:陈磊。被申请人:叶文海,男,199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叶建国,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万保香,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叶文海、叶建国、万保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文海、叶建国、万保香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叶文海、叶建国、万保香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林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