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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郑某某,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代理人马东方,西昌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150.00元。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