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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克明与董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明,董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徐克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文才,男,1971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克明申请执行董文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克明于2016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常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