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克明与董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明,董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徐克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文才,男,1971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徐克明申请执行董文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克明于2016年4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常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