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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姚玲玲与刘长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玲玲,刘长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54号原告:姚玲玲,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长青,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姚玲玲与被告刘长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玲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玲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