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佳峰与被上诉人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佳峰(曾用名何艳峰),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法定代表人:宋相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凤彩,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佳峰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二马泡有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佳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佳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4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上诉人何佳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