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刘强与余培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余培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347号原告刘强。被告余培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余培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撤回对被告余培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