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林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管辖 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金宗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张林之债权受让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本公司原住所地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26日,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约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9月7日,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3号。2015年12月10日,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1644135元的债权转让给张林,并通知了债务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张林承诺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债权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合同、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等副本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本院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即便后来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仍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案债权转让数额较大,受让人张林对债权转让的所有资料负有审查义务,且转让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中包括债权凭证、合同、转让协议等书面材料,应认定该笔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张林已经知道转让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