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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华发、谢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华发,谢秀明,胡华忠,何志燕,李勇强,邝仕珍,李志彬,黄开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罗志华2016-04-28事由:校对:发文:(2016)粤17民终331号2016-04-28封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华发,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秀明,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成立,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忠,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燕,女,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强,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仕珍,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彬,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现羁押于广东省阳春市看守所,原审被告:黄开宏,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诉人严华发、谢秀明与被上诉人胡华忠、何志燕、李勇强、邝仕珍、李志彬,原审被告黄开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上诉人严华发、谢秀明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严华发、谢秀明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预交上诉费3232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严华发、谢秀明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华发、谢秀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志华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