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46号全文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某,男,于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身份证号码:×××203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隆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7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全某某驾驶粤A×××××号大型普通客车去到G1501广州绕城高速171KM+200M路段时,实施了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使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广州汇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设置在路面的反光锥后,碰撞被害人李某己驾驶的粤A×××××号轻型普通货车,站在货车车厢内的被害人张某乙掉落地面,被客车左后车轮拖行而当场死亡,而客车上的乘客叶某乙、孔某甲头等三十人及全某某受伤,后被害人叶某乙、孔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孔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叶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全某某、被害人韦某等十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乙等七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广州汇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某一方赔偿了韦某等部分被害人的损失。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事实,被告人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李某己、李某某、钟某乙、莫某乙、李某庚、黎某甲、赵某、麦某、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谢某、黎某乙、陈某丙、梁某乙、孔某乙、陈某乙、李某辛、祝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甲、周某、阳某、蒋某、袁某乙、李某甲、杜某、叶某甲、梁某甲、李某乙、白某、郭某、李某丙、李某丁、侯某、李某戊、钟某甲、陈某甲、徐某某、莫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比对报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文证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GPS行车记录图,天气过程调查报告,视听资料,挖掘占用公路施工证、西二环高速施工许可申请呈批表、施工组织设计、占道施工交通安全防护及交通疏解方案、施工合同、维护服务协议、施工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信息、××证明、××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X光检查诊断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据,保险单据、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被告人全某某的主体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致三人死亡、十一人轻伤、七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全某某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但鉴于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所在公司亦能向部分被害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故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