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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周庆付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付,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17号原告:周庆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委托代理人:周茂龙,农民,系原告周庆付之子。被告:周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周庆付诉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庆付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周庆付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