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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国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0321号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535号。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仁,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洪喜,该公司职员。被告:国志强,男,汉族,1986年7月3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