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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典文与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典文,刘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480号原告:徐典文,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巩留县。被告:刘强,男,汉族,现住新疆巩留县。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典文诉被告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典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典文因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典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典文承担。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靠撒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