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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正文与唐博、唐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文,唐博,唐金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14号原告杨正文,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博,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唐金昌,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文诉被告唐博、唐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文以被告唐博、唐金昌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文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