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正文与唐博、唐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文,唐博,唐金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14号原告杨正文,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国贞,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博,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唐金昌,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文诉被告唐博、唐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文以被告唐博、唐金昌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文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