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5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2000头,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订立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继而隐瞒自己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养殖育肥猪数量仅为600头的事实,于2015年11月骗取政府发放的“育肥猪防疫费”人民币5040元。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赃款已于2016年1月27日被罚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险单,现场勘查卷宗,取款明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戴允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