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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院贵林申请解海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院贵林,解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院贵林,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解海俊,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院贵林与被执行人解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8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解海俊所有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解海俊所有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