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国荣与霍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荣,霍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魏国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霍江红,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10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霍江红在2016年3月5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人魏国荣51738元,并承担执行费1050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霍江红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霍江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