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利与龚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利,龚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江利,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龚保,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利与被执行人龚保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案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江利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全案为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