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与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970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李光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5层1室-A01。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