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新成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902号罪犯李新成,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象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8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李新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5.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