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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常可可与郭铁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可可,郭铁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可可。委托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铁良。委托代理人郭发超。上诉人常可可与被上诉人郭铁良合同纠纷一案,常可可的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常可可与郭铁良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常可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常可可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可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可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常可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郭国会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子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