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2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1月5日23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董某,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董某的1.7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期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