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龙腾峰与熊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峰,熊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民初654号原告龙腾峰。委托代理人吴快连。(特别授权)被告熊琦。原告龙腾峰诉被告熊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金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腾峰委托代理人吴快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腾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前被告因缺钱急用,先后陆续和原告借款8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追问后,被告才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并载明在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可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龙腾峰与被告熊琦原系朋友。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需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4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未还款,却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上写明“欠条,今欠龙腾峰8000元整(捌仟圆整),归于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欠款人:熊琦,2014.1.30”。之后被告并未按欠条约定还款期限还款,原告经多次催问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有原告方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现期限已届满被告并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合法,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应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该主张亦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龙腾峰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琦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尧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