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微微与史正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微微,史正飞,张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55号申请执行人王微微,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康盛西区,证件号码220182198206138425。被执行人史正飞,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鑫港花园*幢***号。被执行人张洪丽,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鑫港花园*幢***号。王微微与史正飞、张洪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8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正飞、张洪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微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正飞、张洪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微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正飞、张洪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微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 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久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