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世俗缴纳罚款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世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49号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叶荣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峰,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该局执法人员。被执行人陈世俗,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世俗缴纳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被整合单位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商称食药局)查明,被执行人陈世俗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糖果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生产资质,且未取得晋江依世恋食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擅自在晋江市罗山社店文明南路47号生产加工标示生产厂家为“晋江市依世恋食品有限公司”的“酸甜恋朱古力豆”等巧克力制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食药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晋)食药监食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世俗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未经许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2.解除被查封的锅炉;3.没收被查封扣押的物品;4.罚款人民币10944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食药局于2015年5月15日送达(晋)食药监食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陈世俗。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5日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给陈世俗。被执行人陈世俗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仅交纳罚款2044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晋)食药监食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世俗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罚款89000元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晋)食药监食罚(201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陈世俗未缴纳罚款89000元及滞纳金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滨滨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坚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