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94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