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94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