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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发坤与李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坤,李发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317号原告李发坤,居民。被告李发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坤与被告李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发坤负担。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