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发坤与李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坤,李发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317号原告李发坤,居民。被告李发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坤与被告李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发坤负担。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