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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袁建华与徐超、袁永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徐超,袁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794号原告袁建华。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超。被告袁永强。委托代理人王厚龙,山东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袁建华诉被告徐超、袁永强纠纷一案后,被告袁永强对被告徐超身份提出异议,其称被告徐超并非本案当事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超与本案无关,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