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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9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存栋与杨山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栋,杨山玉,张嵘,石志兰,房泽英,房泽立,房泽平,房泽蕙,房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63-1号申请执行人高存栋,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杨山玉,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嵘,女,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石志兰,女,1933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房泽英,女,1950年6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房泽立,男,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房泽平,男,1955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房泽蕙,女,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房玉婷,女,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高存栋与杨山玉、张嵘、石志兰、房泽英、房泽立、房泽平、房泽蕙、房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