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龙海芳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永强服装加工厂其他民事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建财,周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84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芳。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永强服装加工厂。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5]8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永强服装加工厂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