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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艾有义与鹰潭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有义,鹰潭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艾有义,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鹰潭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00354-6,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冠锦城桂花苑A1栋20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成,职务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有义与被执行人鹰潭新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70690元及执行费960.35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