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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陆开明与吴代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开明,吴代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17号原告:陆开明。被告:吴代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开明诉被告吴代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寄送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在2016年4月18日收到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