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锡军与刘文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军,刘文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胶民初字第5202号原告刘锡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聚,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锡军与被告刘文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锡军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刘文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锡军诉称,2015年4月29日17时许,原告在自己房屋翻建现场被无理阻挠的被告用砖头砸伤头部,导致原告头部血流不止,拨打120被急救车送到胶州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头部被打,造成长约6.5cm的裂口深及皮下,为此住院治疗14天,花去治疗费8751.44元。经胶州市公安局张应镇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751.44元,误工费1445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补助费280元,伤情鉴定费300元,共计12376.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刘锡军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详细情况在派出所有记录。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29日下午5时许,原告刘锡军到其弟弟刘锡红家正在盖的新房子里收拾砖块,当时正在房屋最西边的一间地上蹲着,被告刘文聚因为接孩子放学回家,看到刘锡红家盖的房子比他家高,就屋顶上把刘锡红家靠近被告家的东屋山墙推下去五、六块砖,砸伤了刘锡军。公安机关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称2015年4月29日下午5时许,原告到其弟弟刘锡红家正在盖的新房子里收拾砖块,原告当时在最西边那间房子里面的地上蹲着,刚收拾了两块地上的砖块,接着就感觉有东西打在其头上,原告接着就晕倒了,当时房子还没有盖完,上面敞着口,还没有屋顶。公安机关对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称2015年4月29日下午5点左右,其接孩子回家,看见刘锡红家新盖的房子比原告家高,原告就上了屋顶,到自己家东屋山头,也就是刘锡红家西屋山头,用铁锨推倒了刘锡红家的墙,推下去五、六块砖头,听见下面有人吆喝说“砸着人了!”原告就赶紧从屋顶下来,后来过了一会儿听见120救护车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有:门诊病历、门诊票据、诊断证明、鉴定书、交通费票据、公安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叙述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应认定原告受伤是由被告从屋顶推下砖头砸伤的事实。被告应对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8751.44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该项支持8751.44元。关于误工费1445元,原告未提交其收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认定96.5元/天为宜,误工时间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建议休养时间为15天,原告主张误工费为1445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结合病情,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伤情鉴定费300元,此系因本次纠纷发生的轻微伤鉴定的费用,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主张,因原告无法提供住院证明,因此,对该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0696.44元,由被告刘文聚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聚赔偿原告刘锡军医疗费8751.44元;二、被告刘文聚赔偿原告刘锡军误工费1445元;三、被告刘文聚赔偿原告刘锡军交通费200元;四、被告刘文聚赔偿原告刘锡军伤情鉴定费300元;上述一至四项费用共计10696.44元,被告刘文聚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