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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全宝与赵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宝,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旭红,男,出生年月、名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旭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旭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旭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3元(其中执行标的15087元、执行费1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