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全宝与赵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宝,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旭红,男,出生年月、名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旭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旭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旭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5213元(其中执行标的15087元、执行费1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