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与李忠学、李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李忠学,李忠良,李忠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其陆,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忠学,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李忠良,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李忠命,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忠学、李忠良、李忠命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盗窃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忠学、李忠良、李忠命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忠学、李忠良、李忠命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李忠学、李忠良、李忠命的住所地在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已依法委托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6)桂14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