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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爱梅与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爱梅,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3037号申请执行人蔡爱梅。被执行人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杨珺哲,执行董事。蔡爱梅与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爱梅工资10000元。因苏州愿景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蔡爱梅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5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经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所有,被执行人名下设备经二次拍卖已流拍且有相应优先权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