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祁德正与余道德、陶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德正,余道德,陶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财保2号申请人:祁德正,男,汉族。被申请人:余道德,男,汉族。被申请人:陶云秀,女,汉族。申请人祁德正因被申请人余道德、陶云秀向其借款230000元,现申请人祁德正于2016年4月28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余道德、陶云秀的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并提供了呼图壁县四季花城x-x-x室的房屋(价值2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祁德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道德、陶云秀位于呼图壁县四季花城x-x-x室的房屋一套;二、查封申请人祁德正位于呼图壁县四季花城x-x-x室房屋一套;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祁德正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