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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云良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良,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08号原告黄云良,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黄飞(系黄云良之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合川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云良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正富、人民陪审员侯受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良的委托代理人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云良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被告没有及时为原告缴纳大额医疗保险,导致原告本人患肺部肿瘤后住院产生医药费2万余元无法报销。原告还需要住院切除肿瘤,还需要产生大量的医药费,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12月2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而造成的医疗损失费用2万余元;2、被告立即为原告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原告黄云良于2012年开始到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被告单位于2012年6月开始为原告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从2015年1月原告黄云良退休后,被告未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2015年9月26日原告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肺部肿瘤并在该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086.51元;同年10月15日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3787.30元;2016年1月12日、2月19日分别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13353.96元和6206.90元。共计费用36434.67元。2015年12月2日,原告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单位赔偿因医保欠费造成的医疗损失。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04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当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欠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而造成的医疗损失费用2万余元;2、被告立即为原告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请求,原告的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委托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审核因被告欠缴医疗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同月6日本院委托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进行了审核,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的审核结果为:原告住院治疗的费用中,应由职工医保统筹支付的金额为17018.09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明细、住院病历、医药费专用收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审核确认复函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根据原告黄云良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黄云良是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被告单位为其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但原告退休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相关的医疗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由被告单位赔偿给原告。因而原告黄云良要求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欠缴医疗保险费给造成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经重庆市合川区社会保险局审核,被告单位实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17018.09元,因此原告请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黄云良医疗保险损失17018.09元。二、驳回原告黄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执行。审 判 长  秦 艳人民陪审员  侯受敏人民陪审员  王正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