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佟海峰与张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海峰,张铁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493号原告佟海峰被告张铁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海峰与被告张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海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