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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15)民初2459号原告胡东诉被告张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辉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真